证优客 | 2017-02-10
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开展了扩产改造,进口成套设备数量持续增加,进口压力容器数量渐多。压力容器运行程序复杂、载荷形式多样,不合格的压力容器非常容易爆炸、燃烧或者泄露,无证进口压力容器在铸造材料、计量单位、性能要求等方面往往与国内标准会有差异,存在安全隐患,此类产品一旦造成事故发生,后果难以估计。而盲目进口无证压力容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对进口商本身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由于其属于特种设备,为确保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各国均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商品,我国对压力容器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对于进口压力容器,境外制造商必须先取得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和使用。近几个月来,宁波地区就发现进口成套设备夹带无证压力容器3起,均依法作出了退货或者销毁处理。因此,相关企业在进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2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O.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